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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新增关联交易内容属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系以日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形成以下意见:公司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等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的交易原则,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情形。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如有涉及关联董事的,该关联董事应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出席会议的委员一致同意该议案。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杨建华、杨重博回避表决。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增向浙江中硝康鹏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硝康鹏”)采购商品预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不含税)。具体如下:
注: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浙江广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中硝康鹏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管杨重博担任中硝康鹏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硝康鹏为公司关联方。
上述关联方依法持续经营,过往发生的交易能正常实施并结算,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将就2024年度预计新增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相关关联方签署合同或协议、下达订单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公司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向关联人采购商品,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所确定的条款公允、合理,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协商确定。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基于日常业务,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为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公开、公允、公正的交易原则,按照市场定价方式签订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实质影响,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毕马威已连续10年以上为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文)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公司拟聘任众华为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与毕马威进行了沟通,毕马威已知悉本事项且未提出异议。
众华的前身是1985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众华自1993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众华所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2023年末合伙人人数为65人,注册会计师共35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50人。
众华2023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58,278.95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45,825.2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5,981.91万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70家,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建筑业等。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20,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
众华所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4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朱靓旻先生,2006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年开始在众华执业,2024年拟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从业期间曾为亿通科技(300211)、安源煤业(600397)、亚通股份(600692)等多家企业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近三年签署1家上市公司及6家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邓马艳女士,2019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21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开始在众华执业,2024年拟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从业期间曾为亿通科技(300211)、现代环境(430669)等公众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多家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沈蓉女士,1994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1开始在众华执业,2024年拟为公司提供审计质量复核。从业期间曾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质量复核。近三年复核光大嘉宝(600622)、瑞德智能(301135)、佳隆食品(002495)、海晨股份(300873)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众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费用预计为人民币62万元(含税,不包括审计人员住宿、差旅费及函证等费用),其中年审费用52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0万元。审计费用较上期减少超过20%,下降原因为:公司通过邀请询价方式选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采购,众华参考市场定价原则,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以及事务所各级别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实际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及双方协商情况确定,并授权公司相关代表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已连续10年以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此期间毕马威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鉴于在执行完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后,毕马威已连续10年以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文)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在履行了招标选聘等程序后,公司拟聘任众华为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
公司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众华及毕马威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变更无异议。该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众华及毕马威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三、拟续聘/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审计委员会对众华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众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众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合理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或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券商保本收益凭证等),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7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3,875,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66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899,557,5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60,969,025.00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838,588,475.0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7月17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中。另减除剩余发行费用人民币27,928,867.90元(不含增值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0,659,607.10元。本次公开发行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已经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34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0,659,607.10元,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净额使用计划如下:
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加公司的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将闲置募集资金分笔按不同期限进行现金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或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券商保本收益凭证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及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投资回报。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理财产品进行相应会计核算。
尽管公司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现金管理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现金管理产品购买事宜,确保资金安全。针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法律文书。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业务。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将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5月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7号)(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3,875,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9,557,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0,659,607.10元。截至2023年7月17日募集资金全部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管理。2023年7月17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34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2024年半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净额为164.25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8,621.66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净额为534.09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71,000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72,978.39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审批、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严格履行审批及审议程序。
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以下共同简称为“开户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参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除此之外,公司未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本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合理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该议案已经2023年9月1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截至2024年6月30日,除2023年度已分别存放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一年期大额存单人民币20,000.00万元和存放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人民币20,000.00万元之外,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31,000.0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6日以直接送达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范珠慧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半年报编制过程中,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41)。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监事会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充分、恰当,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就参股公司融资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参股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作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参股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监事会认为,新增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进行全面充分的评估和分析,认为上述资产中部分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迹象,遵循谨慎性原则,公司对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公司2024年半年度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为22,201,883.19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1,657,915.90元。经测试,因报告期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增加,2024年半年度计提应收款坏账准备7,454,252.39元、收回或转回5,623,760.80元、受汇率变动影响增加295.89元。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公司会计政策,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543,967.29元。经测试,主要受2024年上半年显示材料库存耗用率低,新能源电池材料、医药化学品中个别产品市场价格较低影响,公司本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23,510,690.10元、转回或转销29,038,266.92元。
2024年半年度,公司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共计22,201,883.19元,导致公司2024年半年度合并报表税前利润总额减少22,201,883.19元,并相应减少报告期末所有者权益。上述数据系公司财务部核算,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本次报告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能够线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中央硝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中央硝子”),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鹏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反担保涉及的债权本金:不超过9,000万元额度(本金、利息、损害金及其他根据合同承担的全部债务的40%),以最终签署的反担保合同为准,已实际为其提供的反担保余额为0万元。
本次反担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的参股公司浙江中硝康鹏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硝康鹏”)为满足日常经营发展的融资需要,向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住友银行”)拟申请不超过人民币9,000.00万元额度,中央硝子为上述本金、利息、损害金及其他根据合同承担的全部债务(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合计金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衢州康鹏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康鹏”)合计持有中硝康鹏40%的股权,公司拟按照其在中硝康鹏的持股比例就融资担保合计金额的40%向中央硝子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中央硝子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与公司关系:中硝康鹏是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衢州康鹏合计持有中硝康鹏40%的股权。中硝康鹏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注: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浙江广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6月30日/2024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日本财务年度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2024年3月31日/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6月30日/2024年4-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硝康鹏为满足日常经营发展的融资需要,向住友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9,000.00万元额度,中央硝子为融资担保合计金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至2025年8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衢州康鹏拟按照其在中硝康鹏的持股比例就融资担保合计金额的40%向中央硝子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具体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反担保合同为准。
本次反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参股公司中硝康鹏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有利于支持其良性发展,债务人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反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9%,本次反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就参股公司融资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是综合考虑参股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作出的,有利于支持参股公司良性发展,解决其短期资金需求问题。债务人为本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反担保事宜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综上,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
公司本次就参股公司融资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参股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作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参股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为38,6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3.87%和11.71%。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本次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就参股公司融资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参股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助于参股公司发展。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