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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0号文)文件批复,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99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4.4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6,655,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3,362,601.8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3,292,598.1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030010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等进行了规定,该制度经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保证专款专用。公司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得到切实履行。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注:鉴于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存放“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88)余额为零,且该募集资金专户已不再使用,公司已将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与其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鉴于“储能PCS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变频器和SVG研发升级及扩产项目”已结项,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10日、8月13日完成了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实际使用人民币7,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于2024年4月15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未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含12个月)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并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未到期的理财产品。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变频器和SVG研发升级及扩产项目”、“轨道交通再生制动能量吸收逆变装置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储能PCS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99,564,274.41元(含利息收入)。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2023)4号)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鉴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达到上述办法规定的最长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年限,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2024年8月21日,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主要行业为:审计收费8.32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3家。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涉及从业人员75名。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过去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项目合伙人杨宝萱2022年受到监管谈线.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024年度公司预计的年度审计服务费约为90万元(含税),主要包括财务审计费70万元、内控审计费20万元。公司2024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原则系根据本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项目团队的专业能力与经验、实际投入项目的人员构成等因素,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公司原聘任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聘期内,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顺利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相关规定,鉴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达到上述办法规定的最长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年限,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本次选聘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最终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第一中标人。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有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公司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多年来为公司提供的专业审计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2024年8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审计机构选聘结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专业资质、诚信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8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21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8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姜涵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募集资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新风光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章程》(2024年8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中的内容。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召开地点: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中心亚洲厅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的《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线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出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9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