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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杨凤凯先生、杨巧云女士、杜鹃女士、杨波先生、刘亚琴女士、彭俊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谭小平女士、卢少平先生、邢燕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谭小平女士、卢少平先生、邢燕龙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卢少平先生、邢燕龙先生的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系因连续任职公司独立董事不得超过六年),其他董事候选人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拟任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本次董事会换届完成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曾新晓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亦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曾新晓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一)杨凤凯先生,198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机电技术应用专业,中专学历。2004年9月创立深圳市骏鼎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骏鼎达有限”),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凤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7,250,47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0%,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杨凤凯先生与杨巧云女士为夫妻关系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除此之外,杨凤凯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杨巧云女士,198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历。2004年9月创立骏鼎达有限,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巧云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6,449,7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37%,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杨巧云女士与杨凤凯先生为夫妻关系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除此之外,杨巧云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杜鹃女士,198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展管理专业,本科学历。2010年3月入职骏鼎达有限,历任市场部跟单、组长、主管、经理;2015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市场部经理;2019年9月至今,任新余博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新余博海”)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杜鹃女士直接持有公司0股,通过新余博海间接持有公司252,668.00股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新余骏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新余骏博”)间接持有公司126,000.00股,合计间接持有公司378,668.00股。杜鹃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杨波先生,198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大专学历。2008年8月入职骏鼎达有限,历任生产主管、研发部经理;2015年8月至今,历任本公司研发部经理、厂长、技术负责人、董事;2016年6月至今,任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0股,通过新余博海间接持有公司122,699.00股,通过新余骏博间接持有公司42,000.00股,合计间接持有公司164,699.00股。杨波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刘亚琴女士,198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英语专业,本科学历,具备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2012年2月入职骏鼎达有限,历任翻译、总经理秘书;2015年8月至今,历任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亚琴女士直接持有公司0股,通过新余博海间接持有公司72,710.00股。刘亚琴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彭俊杰先生,1988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本科学历。2015年4月入职骏鼎达有限任工程师;2015年8月至今,历任本公司工程师、研发主管、战略品类主管、战略品类经理、厂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彭俊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0股,通过新余博海间接持有公司18,178.00股。彭俊杰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一)谭小平女士,1971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深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现任暨南大学副教授,兼任远方(广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兼任广州拉拉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1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谭小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谭小平女士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卢少平先生,196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控制理论与工程专业,博士学位,具备深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现任深圳技术大学城市交通与物流学院教授、院长顾问,兼任深圳大学供应链协同创新中心执行主任、深圳市易飞行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深圳市文康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希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技大智控(深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并兼任上市公司东方嘉盛(002889)独立董事。2020年1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卢少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卢少平先生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邢燕龙先生,1988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具备深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现任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2020年1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邢燕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邢燕龙先生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1/3。公司监事会提名黄劲娣女士、周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公司已对上述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了核查,确认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资格,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本次监事会换届完成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刘中仁先生、雷艳女士不再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中仁先生、雷艳女士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刘中仁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4,533.00股,雷艳女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9,991.00股。刘中仁先生、雷艳女士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一、黄劲娣女士,1996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任本公司任出纳;2024年1月至今,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杰嘉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出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劲娣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周明先生,198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大专学历。2016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工程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1/3,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
公司于近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投票表决,选举黄莉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黄莉女士将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与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黄莉女士,1976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2006年9月入职深圳市骏鼎达科技有限公司任生产部组长;2015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生产部组长、职工代表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莉女士直接持有公司0股,通过新余博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8,178.00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5日(星期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截至2024年8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审议与披露情况: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3、上述议案1、2、3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其中应分别选举6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4、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本次会议的第4、5.01和5.02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参加股东大会。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和法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参加股东大会。
(3)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书面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传线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不接受电线-下午17:30。
(5)登记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部工业园E区2栋工业厂房骏鼎达证券部办公室,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数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4年9月5日召开的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公司/本人,其后果由本公司/本人承担。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82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8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406.6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3月15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当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5号)。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制定《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落实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事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有效。
报告期内,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募集资金存储于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专户,募集资金使用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门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骏鼎达”)和苏州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骏鼎达”)分别开立如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止2024年6月30日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3月,公司、子公司江门骏鼎达、子公司苏州骏鼎达1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截止2024年6月30日,协议各方均按照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公司单独作为一方,或公司与江门骏鼎达作为一方,或公司与苏州骏鼎达作为一方分别就不同的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拟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增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单个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截止2024年6月30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29,68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1、公司与上表列示的签约方不存在关联关系;2、公司购买的上表产品最长存期为6个月,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内全部赎回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7,709.10万元和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517.43万元(不含税),共计8,226.53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3-143号)。
截止2024年6月30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其中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情况详见本报告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之(三)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情况。
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情形。
3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和直接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下同。
4本募投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及部分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工作已完成,且承接了昆山骏鼎达的大部分生产职能,将于2024年8月下旬阶段性投产,后续公司将依据市场需求情况持续进行投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文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将办理相关工商备案或登记手续。
修订后的《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予以披露。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本议案中关于董事、监事薪酬及津贴方案因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均为关联人,予以回避表决,《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方案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议案确定独立董事津贴方案适用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其他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津贴方案适用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完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管理,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及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现拟定第四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具体如下:
领取固定津贴,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人8.5万元/年(税前),按月折算后发放。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若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则按照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等相关制度领取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等组成,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未担任具体管理职务则不领取薪酬。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若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则按照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等相关制度领取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等组成,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等组成,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1.上述薪酬(津贴)方案可根据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2.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董事和监事薪酬(津贴)方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82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8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406.6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3月15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当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5号)。公司及子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投入以下项目,截止2024年6月30日,公司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情况列示如下:
注:如上表各分项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截止2024年6月30日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包括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和直接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
本次涉及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项目为“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该项目的原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门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门骏鼎达”),实施地点位于江门市江海区。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拟增加公司为该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拟增加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公司注册地和正在进行的在建工程“芙蓉科技大厦”项目所在地为该项目的共同实施地点。
本次调整前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如下:
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系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符合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和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各方面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2024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2024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系依据公司实际发展需求而确定的,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的核查意见》。